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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太平里的广记(..)”!
笞杖减数
元世祖定天下的刑律,比如笞杖罪是这么定的:天饶他一下,地饶他一下,我饶他一下,笞五十者,只打四十七,杖一百一十者,只打一百零七。
另外,判处死刑的,审判定罪后,也不加刑,老死在监狱中。
所以,七八十年里,真正处死刑的,几乎没有。
元之法律,起初仁厚,后来失之严峻。
有趣的是,笞杖减数的理由,天饶地饶我饶。
天地饶,表示天地为大,苍生子民,所有的人都应该受到庇护。我饶,是执法者对罪犯的怜悯,可指最高统治者,也可指具体执行者。总之,你犯事,你不对,但我,还是宽宏大量的,我会从轻处理,减数三下,就是爱你的实际行动。
同卷有《阿鲁图论刑官》:
元阿鲁图和人商议,要提拔一人做刑部尚书。有人就提出要求:这个人,一定要长相强壮,柔软不行。阿鲁图说:我们难道是选刽子手吗?如果是选刽子手,那一定要用强壮的人。刑部尚书,只要熟悉刑法,不让坏人漏网,不冤枉好人,就是好官,既是好官,为什么一定要强壮呢?
看来,元初,还是很注重依法办案的。官员的合适与否,和长相没有必然的联系,否则就是标签化,脸谱化,唯德才是举,也没有要求长相。
量刑和执刑的减数,也可以将它看作是一种硬性规定,一种制度,人人都适用,照着执行就是了。
如果没有这样的减数,那么,要少打几下,打轻打重,就完全有空子可钻,就会出现梁山好汉常常遇到的现象:好汉被官府捉进,外面的好汉想尽办法,给牢头塞足银子,结果是,少打,轻打,甚至假打。即便是好汉,也怕皮肉之苦呀。
也许,正是那数得出的几下,恰好救了犯人的性命。
但是,坏人还是要杀。朱熹曾论轻刑:今人轻刑,只见犯人可悯,不知被伤者尤可念。
真正好的法律,管坏人,也管好人。
(清阮葵生《茶余客话》卷六《元律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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